野生蛇别捕!三男子抓了237条野生蛇,因非法狩猎分别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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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本报湘潭讯 日前,湘乡市法院对非法捕捉野生蛇的三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31岁,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被告人梁某某,男,3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32岁,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中旬,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相约选定在湘乡市范围内捕蛇卖钱,并租住在湘乡市潭市镇新石村二组彭某某家。自2019年4月底至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携带自制的捕蛇笼等捕猎工具和人工养殖的鹌鹑在湘乡市月山镇、潭市镇、翻江镇、金薮乡等地的山上、树林里放置捕蛇笼进行狩猎。2019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在出租屋内被湘乡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蛇(活体)205条,鹌鹑(活体)209只,捕蛇笼36个以及其他狩猎工具若干。随后公安民警分别带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指认了犯罪现场,共扣押了三名被告人放置的捕蛇笼67个,蛇(活体)32条。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送检的237条蛇类活体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180条王锦蛇、53条黑眉锦蛇和4条孟加拉眼镜蛇,总价值为73900元。案发后,上述被捕获的野生蛇均已送交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收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113个捕蛇笼等狩猎工具、蛇(活体)237条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依法予以没收。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陆义